村民自治章程(通用7篇)
章 总 则 篇一
第一条:为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会组织法》保证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二条:本章程以《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结合本村实际,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制定。是全体村民的行为规范,无论党员干部一律平等,都必须严格遵守。
本章程由村委会具体负责实施,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大会监督执行。
章村民组织 篇二
第一节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四条 村民会议由户籍在本村、年满18周岁以上的全体村民组成,是全村最高权力机构。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组成,是实行村务民主决策的组织形式,村民代表由村民小组推选产生,每10次户产生一名代表,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成员、市、区、乡党代表、人大代表为当然代表。
村民代表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和相应的政策水平,敢于坚持原则,办事公道,不谋私利,在各项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在群众中有一定威望。
村民代表应密切联系村民,提按时参加会议,及时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和村代表会议以至上级党委、政府反映村情民意,模范地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带头执行决议,协助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
村民代表会议与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同步进行,每届任期三年,村民代表可以,连选连任,必要时可以撤换补选。
第五条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召集的主持,村民会议或椟代表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村民代表提议时,可临时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
第六条 村民会议的职权:
(一)选举村民委员会,撤换和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
(二)听取和审议村委会的年主工作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和通过村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四)讨论决定涉及全村村民利益的重大问题。
(五)制定或修改村规范化管理章程。
(六)监督审查村财务,包括本年收支预算和上年的收支决算。
(七)临督提留款、集资款、义务工的收缴,安排和使用及集体体物资的管理使用和宅基地的安排。
(八)有权改变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第七条 第六条规定的村民会议的职权中除第一款处,其余款项规定的职权可由村民代表会议代行。
第八条 村民会议的决定,须经依法享有选举权利的村民或每户派代表过半数通过;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由村民代表过半数通过。
第二节村民委员会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职责:
(一)教育组织村民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向上级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和要求建议。
(三)完成政府布置的行政、经济工作任务。
(四)维护村民的合法权利,教育引导村民履行公民义务。
(五)组织村民发展经济,做好本村生产服务协调工作。
(六)管理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它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完善生态环境。
(七)办理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治安。
(八)做好优抚、救灾救济、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工作。
(九)带领群众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工作制度
(一)学习制度。坚持每月一次,主要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委、政府的有关文件,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政策业务水平。
(二)会议制度。村委会每月一次办公会和汇报会,年终一次总结会。
(三)建立任期目标、年度目标和分工负责制度,并定期进行总结检查,年终考核。
(四)村务公开制度。凡需要村民知道的村务都要公开。公开形式:建立村务公开栏;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或广播会议。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下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社会福利、公共卫生四个委员会。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主要职责是认真贯彻“预防为主、调防结合”的方针、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及时调处民间纠纷,协助政府和配合公安、司法部门做好司法行政工作。
(二)治 卫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发动和依靠村民搞好本村社会治安秩序,协助政府和配合公安、保卫部门做好治安保卫工作。
(三)社会福利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做好本村优抚安置、五保供养、救灾救济、殡葬改革、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工作。
(四)公共卫生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搞好本村环境卫生、灭蝇灭鼠、饮水卫生、传染病防治工作。农民新建住房必须同时配建卫生厕所。
第三节村民小组
第十二条 村民小组是在村民委员领导下,村民开展群众性自治活动的基层组织,是村民委员会联系村民的桥梁和纽带。
第十三条 本村村民小组长的选举与村委会的换届选举同步进行。
第十四条 村民小组组长职责:
(一)村民小组既行使小组内的行政管理职能,又行使本小组内生产经营管理职能。
(二)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
(三)负责召集小组会议和组织全组村民参加本村及社会的活动,并及时向村委会汇报请示工作。
(四)组织本组村民落实乡、村交给的各项任务。
(五)组织本组村民搞好综合治理,促进两个文明建设。
(六)及时向村民委员会反映本组村民意见、要求和建议,并对村各项政务、社务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第四节村民
第十五条 村民在村内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有宪法规定的公民的一切权利。
(二)参加村务活动,享有对有关村务得出建议和批评,对村干部和村务进行监督的权利。
(三)18周岁以上的村民有选举和被选举权(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有参加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村务重大问题的权利。
(四)享受本村举办的各项公共事业的公益事业和利益的权利。
第十六条 村民在村内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村民规范化管理章程,执行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委员会的决定、决议。
(二)按时完成村民委员会分配的各项任务。
(三)团结互相,尊老幼,维护集体利益,同一切危害、破坏集体利益和村利益插为作坚决斗争。
(四)自觉开展移风易俗,积极参加文明村、创“三户”刹“歪风”活动。
章经济管理 篇三
第一节土地管理
第十七条本村所有的土地,包括耕地、旱地、宅基地、零星杂地等,都归村委会集体所有,由村委会经营管理,村民只有使用权。
第十八条 稳定土地承包政策,承包期内的土地,一不作变更,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承包关系,须经村 委会研究同意,报乡政府审批,重新签订承包合同。并鼓励承包土地相对集中,推行适度规模经营,亦可实行股份合作制的经营形式。
承包期内,一般不准退包,但依法转让承包经营权,亦可自我转让户,经村委会审批同意,签订好转包协议, 新的承包者履行承包者的权利和义务。社员承包的`土地(包括水田)等,当国家和面要征用、使用或调用时应当服从,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费,并且办理终止或变列承包合同。
第十九条 土地承包者保护土地资源的责任,鼓励承包者在承包地上增加投入,精心经营,制止短期行为,不得掠夺性经营,按国家规定和合同规定使用、经营,严禁毁田挖土,盖房、造坟或私自将土地改为其它非农业用途。对不精心经营,造成土地荒芜的:征收土地荒芜费,一季作物期每亩征收1000元。
第二十条 加强土地资源的依法管理,由村建房领导小组负责集体的村民建房的用地的审核报批,严格执行村镇建房规划,坚持“三公开”、“四到场”的审批原则,凡建房用地须经申请、现场踏勘、填表批准、交费、钉桩后方能建造,不准未批擅自动工,不得扩占、超前、超高、如违章建房,按有关规定处罚,宅基地必须有合法的土地使用证,并实行有偿使用,按市、县有关文件规定,向村委会缴纳必须要的费用和押金。
第二节承包款的收取使用
第二十一条 缴纳承包款是每个承包户的应尽义务,也是实行农业自觉缴纳各业承包款。
第二十二条 承包款的收取范围:凡使用集体所有的生产资料,自然资源和各种设施,包括土地、河塘、山林、厂房设备、运输工具及仓库等,进行承包或租赁经营者,都要向集体缴纳承包款或和租赁费,使用公共设施的还要缴纳折旧费,耕地每年每亩10元。实行粮田适度规模经营的,应按有关规定和合同交纳承包款。
第二十三条 承包者除交足各项承包款外,还须依濡交纳税金或以稻谷代金及水费等款项。
第二十四条 承包未原则上每年公历十二月底前缴清,具体缴纳时间由村提前通知。
第二十五条 本村收取农业等各项承包款,主要用于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益事业,村委会每年向村代表会议汇报承包款的收取使用情况,并张榜公布,接受村民的监督。
第三节 义务积累工的管理使用
第二十六条 根据国务院文件精神和我县的有关规定,凡户口本村年满18岁虚岁至60虚岁的男性村民和年满18虚岁至55虚岁的女性村民,除民办教师,在校学生(含幼儿教师)、现役军人、残废军人(三等一级以上)、确实丧失劳动能力的烈军属的父母和配偶,及经县组织人事部门批准的乡镇招聘干部免予负担,其余都应依法负担义务劳动积累工,每年为20工。此项积累用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集体统一规划的成片的开发性生产,兴办社会公益集体事业,及上交县、镇水利建设围海等。
第四节财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 村财务按照《村委会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由主任负责主管,实行计划管理和民主管理。
第二十八条 村设财务公室、配专业会计员、出纳员、实物保管员,其任务是依法管理全村的集体财产、资金,搞好经济核算,编制收支预算,指导农户记账,搞好农户抽样调查,督促集体企业和农户完成税收、利润、提留和承包等于等,定期清产核资,防止资产流失,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
第二十九条 加强现金管理,村委会成立财务检查小组,每季对村财务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现金由出纳专人管理,其它人员不得直接管理现金,财力人员在处理财会业务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切记账单据必须由会计填制收支凭证,由出纳员收付现金,单据要有证明人,经办人章和批准人章方能付款入账,会议每次记账要与出纳员核对超过500元限额。未经主管领导批准,出纳员不准擅自出借现金,不准白条抵库,不准挪用公款。集体出差办事,应在回差五天内向出纳员结账,前账未清后拒领,村及管理人员的工资由村委会统一落实,严格财力开支审批制度,由村主任实行一支笔审批。
第三十条 财务物资管理。村级集体企业对各种固定资产必须登记造册,每年进行一次盘点核对,固定资产按规定,提取折旧费,任何人或承包单位都不准无偿占用集体资产,不准私自外借或变相处理。
第三十一条 健全村级南务档案制度和财务交接制度,对各类账表,财务预(决)算、经济合同、农村经济收入分配和效益统计报表等重要财务资料,做到定期整理,装订成册,立卷归档,保证资料完整,有据可查,一切财务资料,包括单据、表册、账簿、合同、批复、契约等,按年度分类整理,妥善保管,财务人员离职时要办理完整的移交手续。
第五节生产经营服务
第三十二条 继续稳定和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强化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以家庭联产承包为基本,以集体经营为导,以社会化服务为保障,发挥村农业综合服务站作用,积极做好产前、产中、产后的社会化服务。
第三十三条 村农业综合服务站的服务范围:管好用好现有排灌设施,逐步实行三面光,渠道,改善灌溉条件,为农户及时供应所需的农药、良种,提供信息,技术指导,产品销售待服务,推广科学种田,建立推广科技示范户。搞好用电修管理,保证农业用电线路畅通,做到安全节约用电。做到机埠、沟渠、机耕路等统一安排机耕排灌。加强村级农业服务组织的基础建设提高服务功能,不断扩大服务范围。
第六节集体企业管理
第三十四条 村办集体企业的资产属村集体所有,由村经济合作社使行所有权和支配管理。村经济合作社应当新生村办企业的经营经营自主权,并为企业的生产经营提供服务。承包企业实行厂长(经理)经营负责制,实行聘任制或招标制,并报乡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十五条 企业必须依法缴纳税金和有关费用,按合同规定上交村利润、管理费及有关基金。依法防止和治理环境污染,认真做好劳动保护,实行安全生产,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章总则 篇四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确保村民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促进两个文明建设,结合本村实际,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全体村民的行为规范,在村党支部领导下,由村委会具体组织实施,并接受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监督。村民必须自觉遵守,在章程面前人人平等,违反本章程者,均按本章程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经济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报送司法部门处理。
第三条 户籍不在本村,而在本村民住的、工作的人,亦适用本章程。
章、附则 篇五
第五十三条、村民自治章程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对每个村民具有约束性。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由党支部、村委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本章程如有与法律相抵触,当事人可向司法部门提出上诉。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村民自治章程 篇六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本村村民依法自治,确保各项村务工作的顺利开展,促进本村三个礼貌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政策的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范围内,坚持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原则,组织全村村民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同时,进取协助街道政府做好各项工作,完成街道政府布置的各项任务。
第三条:为了保障村务工作的依法、规范、有序运行,建立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等各项民主制度,以确保村民自治章程的贯彻落实。
第四条:本章程在广泛征集本村村民意见基础上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经过,既是村民委员会实施村务管理工作的规程,也是全体村民的行为规范,全村干部、群众都应当自觉遵守。
第五条: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
第二章:民主议事和民主决策
第六条:村务管理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七条: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
第八条:村民代表会议经授权构成村民会议的部分权利,村民代表会议构成的各项决议、决定,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九条:村民代表的权利:推选、更换村级民主监督组织成员;村民委员会选举前,能够依法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对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进行讨论并参与表决,有自主表示同意、不一样意或弃权的权利;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能够要求召开村民代表会议;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能够向村党组织提出议案;对村民代表会议做出的决定、决议实施情景进行监督;在村民代表会议上对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的工作进行评议,提出批评、提议或质询。在征求选区村民意见基础上向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街道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条:村民代表的义务:密切联系群众,进取反映村民的合理化提议和要求;按时参加村民代表会议,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及村规民约,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贯彻执行村民代表会议的各项决定、决议,带头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理解村民的监督;协助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自觉理解村民委员会的管理;监督村民委员会、村级民主监督组织及其成员的工作。
第十一条:村民代表会议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特殊情景或者经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提议,也应当及时召开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决议、决定一旦构成,不得随意变更。村民代表会议开始时,村民委员会指定专人做好会议记录并存档。
第十二条:凡与村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都实行民主决策,民主决策的基本组织形式是村民代表会议。
第十三条:民主决策遵循以下程序: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提出议案,由村党组织统一受理议案,研究提出具体意见或提议。
第三章:村干部管理
第十四条:全体村干部都必须对村民负责,理解上级组织的指导,服从村民委员会的管理,恪尽职守,努力做好分工的各项工作。
第十五条:树立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制度,每年定期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每月组织召开一次村民委员会全体会议,传达贯彻上级文件和研究部署本村工作,交流情景,落实任务。
第十六条:实行干部分工负责制。根据本村现有干部和村务管理的要求,实行按岗位分工和按任务定员相结合的办法,将村务工作分解落实到每一村干部。
第十七条:建立干部任期目标考核制度,对每个干部工作业绩进行考评,考评结果与干部工资报酬挂钩。
第十八条:村主要干部的报酬由街道党委考核审批。其他干部报酬根据村团体经济状况,岗位工作量和工作目标完成情景,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提出意见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经过。
第十九条:建立健全村民议事干部制度。每年定期组织评议活动,综合年终工作总结,对照个人年度目标,由村民代表会议对每一位干部进行民主评议。
第四章:公共事务公益事业管理
第二十条:推进农村社区建设。开展社区服务,构建以农民需求为导向的农村社区服务体系。
第二十一条:实行合作医疗,开展大病医疗统筹。
第二十二条: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所需的费用,经村民代表会议决定,能够采取多渠道方式筹集。
第二十三条:本村团体经济属本村社员团体所有,由村经济合作社负责经营管理。
第二十四条:上级政府下拨的各种农用物资、农业投入经费等的分配使用,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提出方案,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各项款物分配使用情景要张榜公布,理解村民监督。
第五章:计划生育管理
第二十五条:本村计划生育工作由村主要负责人负总责,设立计划生育专职干部承担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贴合婚姻法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生育第一胎、第二胎的育龄妇女产后应当及时采取节育措施;按规定生育第三胎以上的,必须提交《再生育申请》,并在产后一个月内,落实各项避孕节育措施。对计划外怀孕的应按规定及时中止妊娠,对计划外生育的由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严禁弃婴、溺婴、严禁私自收养儿童,违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八条:严禁刁难、围攻、打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妨碍和阻挠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工作。
第六章:土地管理
第二十九条:为加强村建设的规划和管理,需新建、扩建、改建的任何建筑物,铺设道路和管线都必须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呈报到有关部门批准,严格服从有关部门的规划和管理。
第三十条: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未经审批不得建房和擅自取土等。
第三十一条:村民不得私自建房,否则视为违章建筑进行拆除。
第三十二条:村民委员会要协调上级政府做好本村区域为非农业建设用地的征用工作,涉及征用土地的承包户应当服从。征用土地的补偿、安置等费用按上级政策补助,由村民委员会统一发放。
第三十三条:团体所有的农业用地由村经济合作社统一发包,由村民委员会和相关村民小组负责监督。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缴纳土地承包费,否则终止承包合同。
第七章:社会治安管理
第三十四条:村民委员会设立治保调解委员会,负责本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人民调解工作,建立健全调解信息员队伍,单位负责人、村民小组组长、村民代表和其他热心调解工作的村民为调解信息员,协助村治保调解委员会调解本村的民间纠纷,防止矛盾激化,预防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的发生。
第三十五条:大力开展普法教育,教育村民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开展社会治安“群防群治”,加强安全防范,大胆检举揭发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同一切违法行为作斗争。
第三十六条:协助政法机关做好易燃、易爆、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的管理,严禁赌博。
第三十七条:加强对归正人员,劣迹青少年的管教和帮教工作,由村民委员会指定专人进行监督、教育和帮忙。
第三十八条:村民委员会在管理本村自治事务的同事,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在本村的贯彻落实。
第三十九条:村民委员会承担的各项管理工作,能够采取签订职责状等形式下达给各个小组或有关组织,也能够和村民订立完成任务合同,具体形式由村党委组织、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根据情景决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条:为了增加村务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广泛听取村民意见和提议,村建立村务财务制度,设立村务公开栏和村民意见箱。
第四十一条:村民委员会能够根据本章程有关规定,指定单项的工作细则和工作制度,但不得与本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自经过之日起实施,如有修改变动须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经过。
村民自治章程 篇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自我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物质礼貌和精神礼貌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村民大会、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都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它们决定问题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三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级自治组织的工作给予指导、帮忙,但不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第二章:村民大会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四条:村民大会是行政村的最高决策形式,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具有本行政村户籍;或者户籍不在但在本行政村有固定住所,并连续居住一年以上者,可称为本村村民。
第五条:召开村民大会,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经过。必要的时候,能够邀请驻在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村民会议。
第六条:村民大会能够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大会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相抵触。
第七条:村民大会每年最少应举行一次,所有带有规则性的事项以及其它只要有五十名以上村民认为重要的事项,均应由村民大会决定。
第八条:村民代表会议是村民大会的常设机构,每届任期三年,由每个村民组选举一人组成。
村民代表会议首席代表主持村民代表会议。首席代表由村民代表会议代表按姓氏笔画从少到多轮流担任,一次任期为三个月。村民代表会议代表每年能够从村财政获得相当于成年村民年平均收入两个月的补贴。
第九条: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最少举行一次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应由它决定的事项。
第十条:村民代表会议对村民大会负责。职责是:
(一)及时召集村民大会,必要时也可召集全体村民会;
(二)起草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并在村民大会经过后监督执行;
(三)根据村民委员会主任的提名决定对村民委员会委员的任命;
(四)审议村民委员会制定的村发展规划和本届村委会任期目标;
(五)审议、批准村民委员会制定的村预算、决算;
(六)讨论、决定20名以上50名以下村民提出的事项;
(七)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各组长的工作;决定是否向村民委员会成员或组长提出书面表扬或警告;是否向村民大会提出弹劾某村委会成员、组长提案;
(八)执行村民大会授予的其它短期权力。
第三章:村民委员会
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是村的行政执行机关,执行村民大会及其常设机关依法决定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每届任期三年。村民委员会成员每年能够从村财政获得相当于成年村民年平均收入四个月的补贴。
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负责设立本村财政,编制本村年度财政预算、进行决算;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公安部门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提议。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团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国家法规规定的经营体制,保障团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团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第十四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的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村和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礼貌建设活动。在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村民加强民族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忙。
第十五条: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其中涉及财务的事项至少每六个月公布一次,理解村民的监督:
(一)本法规定的由村民大会和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事项的实施情景;
(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三)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情景;
(四)水电费的收缴以及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公布资料的真实性,并理解村民的查询。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政府机关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职责。
第十六条: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能够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能够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工作。
第十七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对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进行教育、帮忙和监督。
第十八条:村民委员会能够与村民代表会议举行联席会议,调整本行政村的村民组,一般每个村民组由靠近居住的约三十户村民组成。然而调整决定只能在下届村民委员会任职时生效。村民组设组长和副组长,组长和副组长由该村民组有选举权的村民民主选举产生。
第四章:选举及罢免事项
第十九条:村民代表会议代表,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村民组长、副组长均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以上人员。
村民代表会议代表,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村民组长、副组长每届均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以上人员均可连选连任。
以上人员能够在同一个选举日选举产生。组长、副组长,各组应当选出的村民代表会议代表也可分别在各组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可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正在服刑的人员没有被选举权。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
第二十一条:需要选举产生的人员的选举,由村选举管理委员会主持。村选举管理委员会应在换届选举前两个月成立。村选举管理委员会的成立,应当是在乡镇政府所派民政助理或其他干部的指导下,由村民代表会议首席代表或将陆续接替首席代表的代表担任副主任,由每个村民小组推举委员一名,然后所有委员和副主任一齐选出主任一名。选举管理委员会主任不得竞选村委会主任、副主任。
主任主持选举管理委员会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乡镇政府根据该村上一届选举经费支出情景对本届村选举补贴一半选举经费,其余由村财政支出。
第二十三条: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二十人联署直接提名村民委员会主任候选人;由相应村民组有选举权的村民十人联署直接提名村民代表会议代表和组长候选人。被提名的人报名参选后,即成为正式候选人;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随意改变候选人名单。提名和报名情景应当及时公布。
选举应选人员,有选举权的村民的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的相对多数选票,即可当选。
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设立秘密写票处。
第二十四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候选人在选举前得指定竞选伙伴,即未来的村委会副主任一名共同参加竞选。当选主任在半个月内向村民代表会议提出村委会其他成员名单,由村民代表会议对每一提名投票批准;对于未被批准者,当选主任应在一周内提出新人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非依法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组长候选人在选举前得指定竞选伙伴,即未来的副组长一名共同参加竞选。
第二十五条:候选人能够理解竞选捐助,但每笔捐助不得超过人民币一千元,并且必须公开每笔捐助的数额和捐助人的姓名、职业。候选人个人竞选资金亦不得超过人民币一千元。
第二十六条:候选人能够以刊登广告、散发材料、讲演等办法进行竞选,可是不得收买选票,不得以威胁、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获得选票。必要时,选举管理委员会应组织候选人与选民的见面会、答问会乃至候选人之间的辩论会。
选举日当天,不得进行竞选。
第二十七条: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人人有权向乡级人民政府及县级公安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经选举管理委员会调查属实并由村民大会确认,能够在村民大会当场宣布其当选无效,并当场或随后组织补选。
第二十八条: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能够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要求应当提出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村民代表会议应当及时召开村民大会,投票表决罢免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经过。
第五章:其它事项
第二十九条:驻在农村的机关、团体、部队、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不参加村自治组织,不属于村办的团体所有制单位的人员能够不参加村自治组织。可是,他们都应当遵守有关村规民约。所在地的自治组织讨论和处理同这些单位有关的问题,应当与他们协商解决。
第三十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本法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
第三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能够根据本法,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景,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同时废止。
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以上就是小练笔为大家带来的7篇《村民自治章程》,希望可以对您的写作有一定的参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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