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之研究高考满分作文800字优秀5篇
今年全国1卷高考语文作文题中提到了《体育之研究》一文,那么《体育之研究》原文讲的是什么呢?下面是白话文整理的体育之研究高考满分作文800字优秀5篇,如果对您有一些参考与帮助,请分享给最好的朋友。
全国新高考Ⅰ卷高考优秀作文 篇一
明强弱之辨,谋身心之强
关于“体育之效”,毛主席自己正是一个极具代表性的例子。众所周知,毛主席自幼体弱多病,然而到了晚年却仍能畅游长江,这便归功于其重视体育、坚持锻炼。
毫无疑问,体育锻炼可以促进体格生长、改善生理机能、增强抗病能力、提升健康素质,所谓“目不明可以明,耳不聪可以聪”,便是如此。所以,弱者可以因为勤自锻炼,增益不能,变而为强;而强者也可能因为滥用其强,疏忽锻炼,日渐退化,变而为弱。我们身边就有很多矮个儿“暴涨”、强壮者虚胖的现象。本人高中入学时身高在班级前列,但高三毕业时就落到几乎最后了,我因此始终后悔自己光顾着读书,没有像其他同学一样经常打篮球!
同时,这不仅是生理规律,而且是哲学道理。1917年毛泽东的《体育之研究》,显然并非只针对“人的身体”而论。在那个风云变幻的年代,中国已因长期安于现状、盲目自大,由“天朝上国”之“至强者”沦为遭列强肆虐、半殖民地半封建之“至弱”;而反观日本等国,原本属于中国的“追随者”,比较“弱”,却因为与时俱进、革故鼎新而转身为“侵略者”,越来越“强”。这与“体育之效”如出一辙。以毛主席为代表的新青年正因为意识到如斯强弱之辨,才会积极革新文化,开启民智,寻求出路,终于再令得中国重新屹立于世界,又完成一番由“弱”而“强”的“逆袭”!而中国此前之渐弱,与被蔑称为“东亚病夫”之武风不振、民族疲苶不无关系;而后来之日强,正与五四新文化运动提倡体育、增强国民体质颇有渊源。这恰恰也证明了体育之效。
所以,还是毛主席说得好,“生而强者不必自喜也,生而弱者不必自悲也”。这正是一种明了强弱之辨的心态。我们作为青少年,更需要如此。当代社会,竞争激烈,“内卷”明显,压力巨大,因此经常有青少年选择“佛系”、“躺平”、“丧文化”,自觉于“弱”而又自甘于“弱”,结果只能恶性循环。要知道,就像体育锻炼一样,纵然“生而弱乎”,也得有“天之诱我以至于强”的心态,积极“锻炼”,提升自我,毕竟无论何时,自强都是硬道理!最近网络大火的,起初考试不及格,而现在在北大数学院被“封神”的韦东奕,便是励志典型。身要强,心更要强!
因此,青年朋友们,强和弱,在于我们的选择。如果身体虚弱,就去参加体育锻炼,增强体质;如果心理委屈,就去投入生活历练,增强能力。明强弱之辨,谋身心之强。共勉!
读《体育之研究》心得 篇二
读《体育之研究》心得体会
1917年,那个北洋军阀统治的黑暗时期,国力苶弱,武风不振,民族之体质,日趋轻细。虽然那时有提倡体育的人,但他们都不知何为体育之真义,所以毛泽东清醒地认识到:救国先救民,强国先强民,只有通过各种体育锻炼来提高每个人的身体素质,然后得以强军队之素质。于是毛泽东在经过深入研究之后,写下了《体育之研究》这篇文章。
毛泽东在第一部分说明了体育就是人类的养生方法,能使身体发达。在第二部分点明了体育与德智的关系,要改变人们轻视体育的看法,强调体育和德智同样重要。接下来毛泽东举例子说明体育可以延年益寿,希望能唤起人们向喜好体育的古人学习,自始自动地进行体育锻炼。第四部分,毛泽东从“强筋骨”“增知识”“调情感”和“强意志”四个方面阐释了体育的功效。第五部分点出了不爱运动的四个原因:“无自觉心”“积习难返”“提倡不力”和“学者以运动力可羞也”。毛泽东在第六部分认为运动的方法与次数不在多,只有坚持锻炼,就能取得功效。第七部分写明了运动时的注意事项:“有恒一也,注全力二也,蛮拙三也。”最后,毛泽东还给出了一些运动的方法,供人们练习。
学习完《体育之研究》,我深深地感受到了毛泽东对国家和人民的热爱,同时他对体育的深入研究也促进了我对体育的认识和理解。体育能够强健筋骨,提高人体心血管系统和呼吸系统的机能水平。身体强壮了,才可以增长知识,身体弱的人,往往学习起来也力不从心。其次,体育运动还能使头脑清醒,调节人的心理活动,增强人的意志。意志是人生事业的先驱,从日常的体育运动中打好基础。最后,文章中提到的运动注意事项,也使我深有感触,没恒心、注意力不集中也是我存在的问题。
经过这次学习,我以后会努力克服自己的问题,在体育运动中做到有恒心,同时加强注意力。为了成为一名合格的大学生,我们应该坚持体育锻炼,做到每天锻炼一小时,健康工作五十年,达到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目标。
10运动易鑫宇201016003
读后感之离婚救济制度研究 篇三
《离婚救济制度研究》
读后感
班级:2008级文科试验班 姓名:叶玉丹
学号:20080w0224
导师:梁亚荣
《离婚救济制度研究》读后感
2008级文科试验班
叶玉丹
20080w0224
这学期我们开了婚姻法这门课,激起了我很大的兴趣,尤其是关于离婚救济制度这一方面。暑期阅读了李俊老师的《离婚救济制度研究》,令我感受颇深。
离婚作为现代社会普遍存在的现象确实会对婚姻与家庭的稳定及其发展产生一定的影响,尽管我们不能简单的用积极或消极、正面或负面来对之予以评价。但在离婚制度设计上却必须力求在保障离婚自由的同时还应尽量减少离婚本身对当事人各方乃至社会秩序带来的不利影响。可以说,离婚救济制度的完善是现阶段改革离婚立法,以期于离婚中更好实现法律公平价值的需要。李俊老师的《离婚救济制度研究》从理论上就该制度各方面具体内容进行研究,以期对我国现行立法的相关规定及立法意旨予以全面把握,并结合国外相关立法之规定展开较为全面的分析探讨,来加深对该制度的整体认识。从而在制度架构、内容设计等方面实现一定的突破。
下面是我对离婚救济制度的一些看法:
何谓“救济”?《牛津法律大辞典》认为,救济 “是指对已发生或业已导致的伤害、危害或损失的不当行为而进行的纠正、矫正或改正。”《布莱克法律词典》也认为,救济是用以实现权利或防止、纠正及补偿权利之侵害的方法。英国还存在“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的古老法谚。
如果我们把救济看作是对权利的救济,那么离婚救济就应该是对离婚过程中所受损害权利的救济,而如果我们把救济本身就看作是一种权利,那么离婚救济就可以被认定为作为民事主体的自然人在离婚阶段能够享有的一系列补偿性权利之总和。
我国2001年婚姻法致力于损害与救济之闻的平衡,设立了较为完整的离婚救济制度,包括离婚后的经济帮助制度、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1、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
《婚姻法》(2001年修正案)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方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由于历史的原因,在我国社会中,男女的经济能力至今仍存在一定的差距。该财物的给予,不以给付方有过失为必要,而是基于公平原则承认离婚连带发生的效力,用以保护弱者配偶离婚后的生活。这项规定对于个别需要经济帮助的男女都适用,但是,更有助于消除妇女在离婚问题上的经济顾虑,有利于保障离婚自由。需注意,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也不是夫妻扶养义务的继续。
离婚时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是有条件的:
(1)、被帮助的一方必须生活确有困难且自己无力解决的。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也属于生活困难。
(2)、经济帮助仅限于离婚时。
(3)、给付帮助的一方必须有负担能力。
(4)、这种经济帮助应是适当的,指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对方
短期的或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这些条件需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在执行帮助期间,受帮助一方另行结婚或另有经济收入足够维持生活时,帮助一方即可终止给付。原定经济帮助执行完毕后,一方又要求继续给付经济帮助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2、家务劳动的财产补偿
《婚姻法》(2001年修正案)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这一规定是对约定实行婚后财产分别所有的夫妻,在离婚时对尽义务较多一方享有补偿请求权,是法律肯定其家务劳动价值的一种表现。
家务劳动是一种经济活动,人力资本是一种稀缺性资源,当某人把人力资本投入到家庭中时,必然就失去了将该人力资本投入到其他方面的机会,因而也就意味着失去了本来可以将人力资本投入到其他方面所取得的利益。因此,绝不可无视家务劳动对家庭以及对夫妻双方的经济价值。在婚姻解除时,从事家务一方当事人可以就自己对家庭所做的贡献要求一定的经济补偿,以体现其家务劳动的经济价值。家务劳动评价理论的引入,有力地保障了从事家务一方当事人在离婚时的经济利益,从而也就为其离婚后的生活提供了保障。
3、离婚损害赔偿
《婚姻法》(2001年修正案)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①重婚的;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③实施家庭暴力的;④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①②是直接侵犯婚姻的另一方的;③④若实施的对象是婚姻另一方的话,另一方就有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若实施的对象是除了婚姻另一方以外的其他家庭成员的话,可以有损害赔偿请求权,但这不是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
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其立法取向为过错责任原则。婚姻法中的损害赔偿的性质,有违约说和侵权说两种,本人赞同将婚姻法中的损害赔偿定性为侵权责任。
在传统的婚姻法理论中,离婚损害分为两种,一种是离因损害,另一种是离婚损害。前者指夫妻一方之行为是构成离婚原因的侵权行为时,他方可请求因侵权行为所生之损害赔偿,而后者则是指不具备侵权行为之要件但离婚本身即为构成损害赔偿之直接原因。我国实行的是离因损害。
需要注意的是离婚损害赔偿需以离婚为前提,若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发生上述情形的话,构成婚内侵权,但无过错一方配偶不得以对方有过错为由提出损害赔偿之诉。现今大多数人认为,婚内侵权赔偿制度没有实际意义。因为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为共有财产。在保持婚姻关系的前提下,由一方赔偿另一方,只是将左边口袋的钱放到右边口袋去,夫妻双方的权利义务未发生任何改变。同时由于婚内侵权赔偿易引起夫妻矛盾的激化,不利于家庭稳定,不宜设立婚内侵权赔偿制度。“婚内赔偿”,是指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前提下,依法判决侵犯配偶合法权益的一方因其过错行为而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害给予赔偿的法律制度。
在我国现有的婚姻法律体系中,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对婚姻关系中发生的侵权行为的调整存在着明显的不足:(1)对请求事由的范围规定过窄, 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事由只有上述四种情形。这样就忽略了一些新型的性质严重的侵权行为, 如侵犯夫妻的同居权、生育权、财产权等。(2)离婚作为赔偿的前提条件, 不利于
婚姻的稳定和被侵权人利益的保护, 由于缺乏合理的救济途径, 绝大多数夫妻内部的侵权行为基本上要靠夫妻间协商解决, 有些被侵权方因为惧怕失去家庭、子女只好忍气吞声,放弃赔偿请求, 这就使得侵权行为难以及时制止而长期、持续存在, 最终导致婚姻家庭的破裂和解体。(3)离婚才赔偿, 与诉讼时效相矛盾:新婚姻法第46 条的规定意味着不离婚, 配偶之间就不提出损害赔偿。而民法通则136 条第1 款(一)项规定: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诉讼时效期限为一年。但由于婚姻关系的特殊性, 夫妻因一方的暴力或与第三者同居等侵权行为, 当时并没有引起离婚, 以后离婚时, 前述侵权行为(有的不具有连续性)已超过了诉讼时效, 在离婚时提起赔偿, 就会因过时效而败诉。可见, 这一规定在实践中可操作性不够。其结果必然是: 一是鼓励人们离婚;二是不及时离婚, 婚内侵权就得不到有效保护。这种立法价值是值得怀疑的。
(1)构成要件
①配偶一方的行为有重大过错的,而对方本身行为无过错。若双方都实施了上述某一行为的,则均不享有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
②因上述重大过错行为而导致夫妻离婚的损害结果。
③无过错方因对方的过错行为而受到精神或物质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
④实施违法行为的配偶一方须有主观上的过错。
以上四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即构成离婚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程序说明
登记离婚,需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
诉讼离婚,原告需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被告可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也 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
(3)、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功能
填补损害;精神抚慰;制裁和预防违法行为。
离婚救济制度是正义价值在婚姻领域的一种集中体现,因为离婚救济制度不仅是在离婚阶段实现矫正正义的一种必要手段和措施,而且也是对弱者保护原则,这一以对社会正义的维护为根本目的之现代民法基本准则的体现;另一方面指出,离婚救济制度是实现离婚自由的必要保障,因为只要离婚救济制度本身存在并设计合理,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婚姻关系当事人受限于经济条件,而无法充分表达其离婚愿望的顾虑,从而为其离婚自由的实现,提供直接的制度保障。此外,离婚救济制度还是保障夫妻权利的需要,因为该制度可以使受损害的权利得以回复或取得补偿,从而满足离婚配偶的正当权利主张,因此,也可将之以看作是,为夫妻权利设置的最后一道保护屏障。
全国新高考Ⅰ卷高考优秀作文 篇四
我非鲲鹏,亦可图南
对于强弱,中国人心中自古就有一杆秤:“锄强扶弱”“恃强凌弱”等成语体现我们对强弱双方的不同态度,而《逍遥游》中“小大之辩”的论点更是深入人心:小知不及大知,小年不及大年。事实上,强弱之别并不是一成不变的。物质力量的强弱之判,可以通过不断淬炼自身而逆转乾坤。我非鲲鹏,亦可图南。
一颗石子可以因板块运动而攀上群山之巅,也可能因强风侵袭而跌落山崖。个体乃至国家的强大不是一成不变,它必定处于时势、社会环境、自身发展等条件的制约之下。回首20世纪初,中国尚在列强欺压下签订辱国条约,巴黎和会上各国代表无视中方提案强行割让辽东半岛;而在21世纪,神舟飞天,北斗组网,蛟龙入海,天眼巡空,重大科技成果不断横空出世,中国已跻身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综合国力的巨变,不仅源自世界局势之变,更在于革命先烈的奋斗与淬炼。
虽然目前中国的成就使我们屹立于民族之林,但在瞬息万变的时代中,强弱翻转时刻在发生。正所谓“生而强者不必自喜也,生而弱者不必自悲也。”虽生而强者,不锻炼自身就只能屈服于熵增的规律而导致热寂;哪怕生而弱者,勤自锻炼逆水行舟,必能更上一层楼。较之泯然众人的方仲永,克服出身的障碍走进大城市的华坪女高学生才是当下青年的榜样。我们万不可因一时的强大而沾沾自喜,而应不断提高个人素质,以自身能力应时代万变。
提升个人素质,在于淬炼身体素质、心理素质与意志力。毛泽东在《新青年》中论述“体育之效”时指出:“弱者如果勤自锻炼,增益其所不能,久之也会变而为强。”近年来教育部不断强化体育成绩在考试中的比例,鼓励学生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即旨在通过体育活动锻炼青年的个人素质,培养自强不息的'意志。
顽强的意志不仅在于坚持不懈,更在于能积极主动地寻求改变。日本企业家稻盛和夫曾提出“燃烧理论”,认为人有自燃人,可燃人,不燃人三种。自燃人即为能充分发挥意识的主观能动性,培养意志力的目的正在于此。青年人只有心中抱有不断前进的愿景,才可以克服先天条件的桎梏,逆水行舟,鹏程万里。
诚然,出身城市的我们基于父辈的基础,已站在强者的肩膀上,但万不可忘记中国仍有许多“弱者”。当下城乡发展不平衡的现状导致了城乡教育资源的分化,农村地区不乏希望通过知识改变命运的学生。前几日衡中学生张锡峰在演讲中呐喊“要拱了大城市的白菜”引起诸多谩骂,但事实上谩骂者不乏曾经的“土猪”。通过努力逆袭成了强者,万不能“向更弱者抽刀”,而应该向更弱者伸出援助之手。
“横空大气排山去,砥柱人间是此峰。”凝望这一百余年,这个政党、这个国家的每一段征程,都不仅仅是年轮叠加之旅,更是每一位中国青年用双手托举国家,使这个民族从弱小走向强大的征程。我们终将接过重担,为国家的不断富强筑牢地基。
虽身无鲲鹏万里翼,亦能以努力为翼,背负青天,终将图南。
全国新高考Ⅰ卷高考作文 篇五
难易相成,强弱相化
“生而强者不必自喜也,生而弱者不必自悲也。”毛主席发表在《新青年》上的铿锵文字在很早前,便阐释着一个观点:强与弱这一组对立面,实际上并不是固化的,并非强则恒强,弱则恒弱,强与弱是能够进行转化的。“人非生而知之”,强与弱也并不是天生存在的,“强”是可以由个人的主观能动性达成的。
诚然,个体天生的差异确实客观存在,我们都无法否定。但天生而存在的“强”与“弱”并不能永恒保持,后天是否努力才真正决定成功与否。中国女排昔日何等辉煌,但当女排的训练模式落后于世界,她们的“强”终究也在一记扣球下被打碎。而辉煌破碎之后的女排,却没有因自弱而自悲,仍能靠着不断调整的训练方式和女孩们的拼搏与决心重新冲上领奖台,再揽荣光,以弱化强。倘若没有“吾生而弱乎,或者天之诱我以至于强,未可知也”的志向,女排岂可重夺桂冠?
一个国家,同样没有被天定的命运。“是故忧劳可以兴国,逸豫可以亡身。”国家的强弱并不会在一时被决定,忧劳勤勉与逸豫贪安能够为国带来全然不同的情状。正如昔日之中国,满清滥用其强,自诩天朝上国,闭关锁国故步自封,盲目排外而弱;而自近代中国始,愈来愈多新青年意识到国家积贫积弱困局,从迷惘的黑暗中觉醒起来,不再因祖国积弱而自卑,正因为他们立志发奋,勇敢地为祖国献身,风雨飘摇的中国才得以一步一步走过战乱与纷争,走向今天的繁荣昌盛。
而今,强与弱的对立转化仍然不息。国际社会的风云变幻中,已不再有哪个国家能够永远强大,新兴力量的崛起更无法被扼制。怎样使中国在世界之林中屹立——时代的接力棒即将传递到吾辈青年手中,我们更需铭记前例,生而强者不必自喜。“不忘初心,方得始终。”中国从不缺少奋进向强的人:袁隆平院士一生以禾下乘凉梦为引,领中国摆脱饥饿;钟南山院士在疫情当下再赴前线,拯救国人于病痛。我们应以他们为荣,以他们为榜样,始终不忘忧劳祖国,砥砺前行。反观那些因当今新中国已欣欣向荣,而甘自沦为胸无大志、不愿拼搏的“佛系青年”一类人,倘若都如他们这般堕落懒散,更有谁来肩负中国国运?
“少年进步,则国进步”将美好中国梦照进现实,还看今朝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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